融資租賃租賃物所有權歸屬問題解答
既然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風險由承租人來承擔,為什么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轉讓、轉租都構成無權處分了呢?還給了出租人的解除權?
這里,如果是善意的第三人呢?
請解釋下,不要復制法條
問題來源:
五、合同解除
1.出租人的解除權: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的解除權: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蘇蘇總結】

張老師
2022-04-16 10:13:28 1104人瀏覽
首先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出租人的,所以承租人轉讓租賃物屬于無權處分。
善意第三人例外,這里轉讓租賃物給第三人,第三人是沒有取得所有權的,但這里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標的物有標識,抵押已登記,交易可查詢,這里就不是善意了,所有權還是屬于出租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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