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是不是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就是為不定期租賃?如果是那描述大于或等于6個月有何意義?還是說小于6個月的采用其他形式(如口頭/微信記錄)不視為不定期租賃
問題來源:
【考點5】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題,按照《民法典》整理,與教材不一致)
(一)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2.合同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019AQ6,2013Q2)(按照《民法典》整理,與教材表述不一致)
【提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2019AQ6,2013Q4)
3.交付與使用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2020BQ3)
4.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2020BQ1/4,2020CQ3,2019AQ5,2018BQ2,2016BQ1)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上述規定的維修義務。(補充,系《民法典》新增)

蔡老師
2021-05-21 16:08:10 1281人瀏覽
6個月以內的定期租賃也可不采取書面的形式,也可口頭。
民法典第707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為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典這個規定主要是因為在實踐中,大量租賃合同是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如果全部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認定為不定期租賃,會導致租賃關系處于隨時可以解除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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