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28:抵押權人的主要權利——抵押物的轉讓(★★)(P70)
1.《民法典》的基本規定(2021年案例分析題)
(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2)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司法解釋——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約定“禁轉”
(1)“禁轉”未登記
①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②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2)“禁轉”已登記
①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②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的除外。(受讓人應當知道“禁轉”約定的存在,不屬于善意受讓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3.司法解釋——未登記的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對已訂立抵押合同的知情也可推翻受讓人的善意)

王老師
2022-04-11 17:47:44 1056人瀏覽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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