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4.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與受理
(1)受移送法院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應當在5日內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并送交執行法院。
(2)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在此前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破產費用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隨時清償。
(3)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根據破產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權交破產受理法院。破產受理法院可以持執行法院的移送處置函件進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予以處置。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破產受理法院可以請求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4)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應當于7日內將已經扣劃到賬的銀行存款、實際扣押的動產、有價證券等被執行人財產移交給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
(5)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已通過拍賣程序處置且成交裁定已送達買受人的拍賣財產,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且抵債裁定已送達債權人的抵債財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再移交。

劉老師
2019-08-21 18:03:29 2110人瀏覽
老師舉個例子幫助您理解哈~
【案例】2017年4月,申請執行人B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A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X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A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確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解析】這里執行法院是乙縣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是丙市中級法院(乙縣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產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受移送法院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理了就是破產受理法院。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問,歡迎繼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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