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絨布面料買賣合同中約定:面料總價40萬元,乙公司交付絨布面料3日內一次付清;合同簽訂次日,甲公司給付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如數給付定金,后因絨布面料價格上漲,乙公司要求加價,被甲公司拒絕,最終,乙公司比約定交貨日期遲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貨。此時,甲公司因無原料投產,不能向買方按時交貨,訂單已被原買方取消。甲公司為此遭受損失19萬元。
鑒于乙公司的履行已無意義,甲公司拒絕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適用定金罰則由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共20萬元,并賠償全部損失19萬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絕賠償19萬元損失,要求甲公司收貨并支付貨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絲質面料買賣合同中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購買絲質面料100匹;甲公司應在收貨后10日內檢驗面料質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質量檢驗后3日內支付價款。甲公司收貨后,由于業務繁忙,至收貨后的第12日才開箱驗貨,發現面料質量存在問題,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絕。驗貨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發,絲質面料全部毀損。
甲公司未能按期償還丁銀行借款。丁銀行要求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為甲公司還本付息。戊公司拒絕,理由:(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銀行應先就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絨布面料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9萬元。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在本題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18萬元(其中對乙公司的定金懲罰為8萬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11萬元(19-8=11萬元)。
②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應向丁銀行支付借期內的利息為1.92萬元(48×4%=1.92萬元)。根據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柳老師
2019-10-17 14:05:19 2920人瀏覽
我國全面開放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除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暫不調整外,金融機構其他貸款利率不再設上下限。
因此此處是48%都是有效的。
您說的24%與36%的限制出現在“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1)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合法有效,不支付肯定不行;
(2)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部分肯定無效,即使借款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利息,對于超過36%的部分,仍然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3)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間(自然債務區)的,人民法院采取“不反對、不支持”的原則:借款人按照約定自愿支付利息的,沒問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如果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24%的那部分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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