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解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李老師
2019-09-03 09:45:26 806人瀏覽
1、無效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合同、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受脅迫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下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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