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總述
樣態 |
效力 |
具體類型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自始無效 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 |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一經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如果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則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效 |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除外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3)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4)無權處分所涉物權行為 |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如果法定/約定的生效要件滿足,則生效 |
(1)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2)附生效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尚在生效條件/期限的等待期 |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效力
2.“三權”的區分
|
權利人 |
行使時間 |
行使后果 |
追認權 |
法定代理人 |
在撤銷前追認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有效 |
催告權 |
善意/非善意相對人 |
在撤銷、追認前催告 |
無直接法律效果,但如果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
撤銷權 |
善意相對人 |
在追認前撤銷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無效 |
(三)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類型 |
撤銷權人 |
存續期間 |
行使途徑 |
||
重大誤解 |
行為人 |
(應當)知道+3個月 |
發生+5年 |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受欺詐方 |
(應當)知道+1年 |
||
第三人欺詐,而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受欺詐方 |
||||
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受脅迫方 |
終止+1年 |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當事人是否知情) |
|||||
因乘人之危等導致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應當)知道+1年 |

格樂老師
2019-08-31 17:29:27 2133人瀏覽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但同時,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所以法定代表人想要追認這個民事法律行為就必須要在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前追認,因為一旦善意相對人撤銷,法定代理人追認也沒用了。(在撤銷前追認)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但同時,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所以善意相對人想要撤銷這個民事法律行為就必須要在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前撤銷,因為一旦法定代理人追認,善意相對人想撤銷也沒用了。(在追認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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