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3個月后,乙廠依約將貨物運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業整頓無人負責接收貨物,乙廠無奈,將貨物向公證機關辦理了提存。乙廠將其提存的事實通知了甲公司相關人員,并要求其支付貨款,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受限為由予以拒絕。甲公司整頓完畢派人去公證機關領取貨物時得知,該批貨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擊著火,50套制服被燒毀。公證機關稱,根據債務人的要求,必須先履行債務,交付貨款后才能領取貨物;并要求甲公司交納保管費等提存費用共計8000元。甲公司認為提存費用應由乙廠支付,并就被燒毀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廠賠償損失。
甲公司員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員出現過敏現象,致使甲公司發生包括醫療費等在內的1萬元的損失。經查是因戊廠加工的制服質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廠:①就對甲公司員工造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責任共計1萬元;②支付違約金2萬元。乙廠同意支付違約金,但稱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適當減少;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柳老師
2019-08-24 08:10:44 1815人瀏覽
1.承諾生效時間不是乙同意甲200元那天。
2.甲要求乙廠在3日內報價(要約邀請);乙廠回復每套定價220元(要約);
甲公司次日電話通知乙廠稱,若每套降價為200元即可成交。(新要約);
乙廠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交貨,貨到付款,同時指出:任何一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需向對方支付合同金額20%的違約金(新要約,對違約責任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甲公司接受該條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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