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原因指的是什么?
老師,債務人不存在破產原因,就不能撤銷。破產原因到底指的是什么呀?能舉個例子么?一般在題目中會怎么考哇?
問題來源: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陷入財務困境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此前一周,甲公司職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資,逕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針對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產案件,并采用競爭方式確定A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同時確定B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的接替人選。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其財務顧問,聘期1年。
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發現:
(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償債務100萬元,該筆債務本應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訂購了一套生產設備,約定貨到付款。丙公司于11月9日向甲公司發出該設備。在貨物運送途中,丙公司于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案件,向承運人及管理人要求將設備運回,但未能實現。該設備于11月13日到達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記載其股東王某應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公司繳清價值50萬元的實物出資。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價值35萬元的機械設備以履行出資義務。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補繳剩余15萬元出資,王某以其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甲公司職工李某逕行提起的破產申請?并說明理由。
不應受理。根據規定,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2)A會計師事務所與本案是否存在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利害關系?并說明理由。
不存在利害關系。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在本題中,甲公司聘期最后一日為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10日破產案件受理時已超過3年。
(3)管理人是否有權要求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償行為?并說明理由。
無權要求撤銷。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到期時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提前清償時間未落入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管理人無權撤銷。
(4)管理人是否應當準許丙公司取回生產設備?并說明理由。
管理人應當準許丙公司取回生產設備。根據規定,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5)王某是否有權以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補繳出資?并說明理由。
王某無權以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拒絕補繳出資。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滿老師
2022-08-18 08:03:29 2232人瀏覽
破產原因 | 適用案件類型 |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 |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主要適用于: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 (2)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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