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0年3月2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票面金額為4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A銀行已經簽章,票據到期日為2020年9月2日。
2020年4月28日,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并在匯票上注明:“票據轉讓于工程驗收合格后生效?!焙蟊臼┕さ难b修工程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通過驗收。
2020年5月1日,丙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盜走存放于公司保險柜中的該匯票,丙公司未能及時發覺。王某盜取匯票后,偽造了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簽章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租,丁公司當時對王某盜取匯票一事不知情。
2020年5月20日,丙公司發現匯票被盜,遂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發出公告并通知A銀行停止付款,公告期間,無人申報票據權利,但因律師工作失誤,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020年10月25日,丁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丁公司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支付款項。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裝修工程未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有效。
根據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在本題中,乙公司背書時記載的“本票據轉讓于工程驗收合格后生效”屬于附條件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能夠取得票據權利。
根據規定,丁公司善意取得(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支付合理對價、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票據權利。
(3)公示催告的公告期最早于何時結束?并說明理由。
公示催告的公告期最早于2020年9月17日結束。
根據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4)A銀行拒絕付款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規定?并說明理由。
A銀行拒絕付款行為不符合法律制度規定。
根據規定,①丙公司未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人民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據權利恢復正常。②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李老師
2020-10-02 10:11:40 4526人瀏覽
1.根據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后15 日。
2.本題中,票據到期日為2020年9月2日,因為“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后15 日”,所以公告期最早于2020年9月17日(9月2日再加15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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