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金額授權補記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矛盾
支票的出票金額可以授權補記,但是又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矛盾?金額不記載,出票行為直接無效了,授權補記還有什么意義?
問題來源:
考點4:出票(★★)(P416)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按規定記載的票據無效)
記載事項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表明“××票”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承諾)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張老師
2021-07-27 10:28:11 2632人瀏覽
這里不矛盾的。支票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支票的“金額”只能由出票人授權相對人補記,相對人不能再授權他人補記。支票的“金額”經補記之后,才能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所以,授權補記發生在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之前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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