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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老師
2024-07-11 11:30:32 1064人瀏覽
《票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匯票到期日的四種記載方式,分別是: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即付,是指一經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應付款。其實質,是以提示付款日為到期日。但是,為免持票人長期不提示付款,法律另行規定了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本票、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
定日付款,是指在匯票上明確記載特定的日期為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后一定的期間經過后的日期為到期日。此種付款日期,與定日付款在實質上并無區別,只是需要一定的計算。
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予以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后,以承兌日或者拒絕承兌證書做成之日為基礎,經計算而確定到期日。這種付款日期,無法直接依照票面記載而確定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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