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中的決議規則詳解:正常批準、強制批準與未批準
重整的決議分為3大類嗎:一般規定(不包括重整計劃草案)是出席會議人數過半,且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總額的1/2以上 破產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是出席人數過半且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總債權額2/3以上,關于出資人權益調整表決,就是參與表決所持表決權2/3以上 這三個不同的決議,判斷是否通過決議與比較基數做對比,看是否達到通過條件,可以這樣理解嗎?這三個決議有的時候總區分不清楚,不知道該和題目中哪一個數據做比較看是2/3以上,麻煩老師回答一下,我是不是理解有偏差,謝謝
問題來源:
(2016年)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債權人提出的針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法院向A公司送達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內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等有關資料,A公司以企業管理不善、資料保存不全為由拒絕。
管理人在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發現下述情況: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臺機床,B公司驗貨后,將機床暫存于A公司庫房。雙方約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價款前,A公司保留機床所有權。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但尚未提貨。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銀行借款20萬元,由D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償,C銀行已就20萬元借款及利息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同時要求D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D公司遂向管理人預先申報此筆債權,遭到拒絕。
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進行表決時,出席會議并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計30人(全體債權人人數為45人),債權額占全部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60%,其中贊成的為28人,債權額占全部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45%。
在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破產宣告前,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以債權人名義提出對A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劉老師
2022-07-14 11:35:07 3689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您好:
老師幫您梳理一下,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分為三種情形:
1.正常批準: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各表決組均通過;(您所說的一般規定不準確哦)
2.強制批準:部分表決組未通過的+可以協商/強制批準;
3.未批準:終止+破產。
破產重整程序中,只涉及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之后進入執行階段,或者不通過直接終止破產重整程序。只是需要根據不同的債權人性質進行分組表決,但是各組的表決規則是一致的。
其中,法律規定的“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事項進行表決時,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屬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特殊規定,單獨區分記憶即可,其余按照老師給你總結的破產計劃通過規則進行掌握即可。
明天的你會感激現在拼命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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