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20】破產抵銷權(★★★)(P338)
1.異議無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解釋】破產抵銷權,無論是否到期、無論標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銷。
2.禁止抵銷的情形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012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3.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4.擔保權人的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滿老師
2020-10-06 17:15:18 2351人瀏覽
比如說:乙欠甲錢,甲欠丙錢,乙取得了丙對甲的債權,不能與乙對甲的債務進行抵銷。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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