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10:管理人的職責(★★)(P349)
1.具體工作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3.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劉老師
2022-05-22 12:16:38 1193人瀏覽
只是報告主體不同,法院直接負責管理人,相當于管理人的上級,而債權人會議只是起到監督管理人作用。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
2025-05-21
-
2025-05-20
-
2024-07-20
-
2021-07-31
-
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