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5年)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A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B公司債務。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A公司提出異議:第一,A公司賬面資產仍大于負債;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A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的異議,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如下事項: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銀行借款80萬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設備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償還,經A公司、D公司和甲銀行協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但尚有14萬元未能清償。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萬元,借期6個月,E公司為此提供保證擔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30萬元,A公司交貨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針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F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G公司對A公司的58萬元債權,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其受讓G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A公司的債務。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劉老師
2023-08-06 13:02:55 1488人瀏覽
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也就是破產原因包括兩種情況:(1)不能清償+資不抵債;(2)不能清償+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您看這回是否理解,還有疑問可以繼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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