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決議與重整計劃決議區別詳解
債權人的會議決議是人數>1/2+債權額≥1/2,但是對和解協議決議和重整協議決議的規定更嚴格,可以分別列一下他們的條件嗎?覺得混了,還有就是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決議是什么是1/2+1/2嗎?課本上沒找到?
問題來源:
5.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019BQ1、2015Q1、2014Q2)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人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2015Q1)
【回顧與總結】破產原因

劉老師
2021-05-07 14:24:00 1109人瀏覽
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不分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重整計劃的通過需要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破產財產分配決議屬于其他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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