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揭露日是什么?4.11為何被定為揭露日?
問題來源:
甲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的上市公司。2022年2月,以甲公司董事長張某為首的13名董事和高管所持甲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022年3月20日,農業農村部向社會通報豬瘟疫情。3月23日,財經媒體大嘴財經發布新聞報道稱,甲公司正在與某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可有效預防非洲豬瘟的疫苗”。當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明顯上漲。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研發的獸用疫苗注射液將投入產業化生產,對豬瘟的預防率達到100%,并將給公司帶來顯著業績增長。當日,甲公司股票漲停,張某等13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2022年4月1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稱“目前尚未有任何豬瘟商品化疫苗獲批或上市,且目前尚無預防率為100%的豬瘟疫苗”。上海證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4月1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發出問詢函。甲公司回復稱,4月1日的公告誤將“獸用注射液”寫成“獸用疫苗注射液”。當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2年6月6日,甲公司發布公告:因公司涉嫌證券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甲公司立案調查。
甲公司股票價格自2022年4月11日跌停后,一直處于相對低位;2022年6月6日公司股價沒有明顯下跌。
投資者李某于2022年3月24日買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資者趙某于2022年4月2日買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資者孫某于2022年6月2日買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甲公司13名董事和高管在3月初向證券交易所報備減持計劃的同時,授意大嘴財經記者袁某發布公司研發“非洲豬瘟疫苗”的新聞,有證據表明袁某應當知道該新聞是不真實的。稽查人員認為:甲公司13名董事和高管的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袁某也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袁某辯稱:自己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其作為記者有權進行財經新聞報導,沒有義務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因此沒有違反《證券法》。
2022年7月8日,乙投資者保護機構受趙某等50名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甲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張某等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事長張某辯稱:虛假陳述行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應該作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共同被告。副總經理吳某辯稱:自己無相關職業背景和專業知識,自己并沒有過錯,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吳某不能提供其勤勉盡責的相應證據。
乙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人民法院公告確定的權利人范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了權利人名單,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記,列入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并通知了全體原告。投資者錢某未明確表示參加該訴訟,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間屆滿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乙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周某認為,應視為錢某不同意參加該訴訟。
2022年8月10日,投資者趙某聲明退出,導致明示授權投資者的數量降至49名。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郝老師
2022-08-11 16:23:32 1645人瀏覽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外,下列日期應當認定為揭露日:
①監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
②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2022年4月1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農業農村部屬于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網站,其發表的公告揭露了甲公司的虛假陳述,且甲公司當日股票跌停表明已為證券市場知悉,所以該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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