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同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務資產;(2)股份發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該2名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同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同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5名董事。
同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會調查發現:當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②股份鎖定期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具備法定情形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李老師
2021-08-20 07:35:44 2783人瀏覽
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決議機構是股東大會,決議方式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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