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6第五問:資產重組方案的決議是怎樣的?
您好!老師,董事會審議的內容是關于資產重組的方案,是需要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嗎? 資產重組不是股東會的決議嗎? 老師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需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的內容有: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內容?老師可以給總結一下嗎?
問題來源:
(2016年)
【解釋】本題根據2020年教材進行了修改。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分別增加5%,乙公司分別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了書面報告并通知了甲公司。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務資產;(2)股份發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本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行董事憤然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中國證監會經調查發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并說明理由。
乙、戊、辛公司構成一致行動人。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在本題中,戊、辛兩公司書面承諾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三者構成一致行動人。
(2)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繼續收購甲公司股份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3)甲公司與丁公司擬訂的資產重組方案中,哪些內容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①股份發行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②丁公司獲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可自由轉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丁公司獲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4)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到會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5)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該項決議不能獲得通過。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全體董事11人,對該項決議投贊成票的董事僅為5人,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該項決議不能獲得通過。
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乙公司的起訴。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公司的持股期限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畢老師
2020-05-02 16:50:46 1942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股東大會是對重大資產重組進行最后決議的機構,而資產重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之前,需要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按照董事會會議的決議方式)。
也就是: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最后表決通過。
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2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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