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為了甲公司的上市計劃,自2017年開始,陳某和張某對甲公司進行了一系列改造:
(1)持股結構
①陳某和張某分別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權共同投資設立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陳某持有乙公司87%的股權,張某持有乙公司13%的股權,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4%的股權;
②陳某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權與甲公司的核心經營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A企業成立后持有甲公司18%的股權,陳某為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擔任事務執行人;
③陳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16%的股權,張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2%的股權。
(2)甲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組建了甲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7名,其中獨立董事3名,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公司由陳某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公司董事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2019年4月,甲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請。2019年6月,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甲公司注冊的決定。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①董事人數7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應為5-19人的要求;
②獨立董事3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于1/3的要求;
③陳某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有權決定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的要求;
④公司董事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即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包括職工代表,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以有(而非應當有)職工代表的要求;
⑤董事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符合公司董事任期不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的要求(其中,獨立董事連選連任應不超過6年)。
②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注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劉老師
2019-10-16 14:51:43 3355人瀏覽
一般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為1/3以上,但涉及管理層收購時,要求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為1/2以上。即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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