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證監會調查還發現: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5600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5000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2017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2017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股利4500萬元和500萬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萬元。
2018年8月1日,證監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3名監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現財務造假。
2018年8月2日,深交所作出對甲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8月3日,甲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復牌交易。復牌交易滿30個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17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4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12日,已連續7個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7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會罰款而產生的500萬元損失。
2019年3月17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李老師
2019-10-16 10:12:59 2595人瀏覽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程序上是先找監事會,監事會不干事的時候才是股東去提起訴訟。本題中,周某應先書面請求監事會對錢某等7名董事提起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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