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5單元 合同的轉讓
? 單元考點框架
考點18:債權轉讓(★★)(P101)
1.基本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021年案例分析題)
2.禁止轉讓的債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不得轉讓:
①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約定禁止
①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效力
(1)債權全部轉讓時,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的情形下,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提示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債權人不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繼續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間存續。
(2)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權利無效、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王老師
2022-08-19 11:58:35 2138人瀏覽
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是指專屬于債務人自身權利的債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瞻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緣由:因為這些自身債權是維護債務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將人家的基本生活資金拿出來還錢,人家怎么繼續生活和以后持續的還款。所以法律這里給出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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