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違約方主張按照合同解除的知識點
老師您好:
我在小球老師的經濟法資料中,看到這么一句話“非違約方主張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應的價款、租金等扣除履約成本確定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尋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這句話說的是什么意思,您能舉個例子嗎?謝謝您的解答!
問題來源:


姜老師
2024-07-19 16:44:50 641人瀏覽
這句話的意思是,通常情況下,如果合同被解除,非違約方不能簡單地通過剩余履行期限相應的價款、租金等扣除履約成本來計算其可能獲得的利益,并以此向違約方主張賠償。因為這樣的計算方式可能沒有真正反映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但是,如果剩余的履行期限很短,以至于非違約方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尋找替代交易,那么這種情況就例外了。
舉個例子,假設甲和乙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按月支付。在合同履行了半年后,乙方違約提前解除了合同。此時,如果甲方主張按照剩余半年的租金扣除履約成本來確定其可獲得的利益,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但是,如果合同解除時距離合同到期只有一個月了,那么甲方可能就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尋找新的租戶,這時甲方就可以按照剩余的一個月的租金來計算其可獲得的利益,并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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