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7:締約過失責任(★)(P86)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
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 |
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
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
適用的范圍不同 |
適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等情況 |
適用于生效合同 |
賠償范圍不同 |
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
賠償可期待利益損失 |
可期待利益損失通常大于信賴利益損失 |

蔡老師
2021-07-22 10:00:40 1290人瀏覽
民法典第500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解除或者磋商時,雖然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已進入一種特別結合關系,表現為一方的行為會對對方的利益產生影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負有協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義務。若任何一方基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承擔賠償對方合理信賴利益損害的責任。
例:甲、乙同為兒童玩具生產商。六一節前夕,丙與甲商談進貨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優惠條件,并指使丁假借訂貨與甲洽談,報價高于丙以阻止甲與丙簽約。丙經比較與乙簽約。丁隨即終止與甲的談判,甲因此遭受損失。丙的行為屬于正常磋商行為,丙無須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丁假借訂立合同與甲惡意磋商,丁應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2-05-08
-
2021-09-17
-
2021-04-26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