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表示
老師舉得這個例子我覺得就是要約啊,我們就假設它的內容非常具體,一旦有買家承諾并付款了,怎么就說賣家沒有受約束的意思表示呢?萬一這個同學就是發自內心的想賣掉學校,只要有人敢承諾,我就敢賣,至于是否賣的成,就是另一個問題了,賣不成就算違約嘛,為啥這里非說“其戲謔意味明顯,不界定為要約”。指不定賣家就是很誠懇呢?
問題來源:



姜老師
2024-07-17 17:44:53 527人瀏覽
但在這個例子中,雖然標價和商品(學校)都很具體,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學校并非個人所有,且通常不可交易,因此這種“賣學校”的行為更多地被視為一種戲謔或調侃,而非真正的商業交易。所以,這種表示不具備真正的交易意圖,不構成法律上的要約。即使賣家聲稱是“發自內心的想賣掉學校”,由于交易對象(學校)的特殊性,這種行為通常不被視為具有真實的交易意愿,因此不被界定為要約。在商業和法律語境中,要約需要表達真實的交易意愿和可能的法律后果,而此例顯然不符合這一標準。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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