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對不動產和動產物權變動與享有的影響表格解讀
我的理解是 權利享受表征是物權的公示,因為公示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權利變動只是證明有物權而已。 權益變動表征不是物權的公示,只不過登記生效的情況下是重合。的。列如 第二章表里動產的公式應該是 占有(普通)登記(特殊)而不是交付,請問我對物權公示原則的理解正確嗎?
問題來源: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
提示
上述規定中的“物權”目前主要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所有權、抵押權。
案例1
甲公司將生產設備和小汽車售予乙公司,雙方1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1月5日交付標的物,1月10日辦理了登記手續。
分析
買賣合同生效時間 |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
乙公司的所有權何時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生產設備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5日 |
小汽車 |
1月1日 |
1月5日 |
1月10日 |
案例2
甲汽車4S店(以下簡稱“甲店”)與乙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從甲店購入10輛貨車,由所購品牌汽車生產商直接向乙公司發貨,車到后甲店10日內上門為其完成后續的檢測、保險及登記手續。1月5日,貨車送達乙公司,1月10日甲店利用將貨車送往辦理后續手續的機會,將其中1輛貨車高價售予急需貨車的、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
分析
(1)乙公司已于1月5日取得貨車的所有權,但因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的丙公司。
(2)甲店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丙公司對此事實上不知情,又因乙公司的貨車所有權尚未登記,丙公司也不應當知情,丙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同時,該貨車以合理價格轉讓且完成交付,丙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所購貨車的所有權,乙公司的損失應向甲店追償。
登記對不動產、動產物權權利變動與享有的影響
類別 |
權利變動表征 |
權利享有表征 |
要點 |
||
不動產 |
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居住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地役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土地經營權抵押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其他不動產物權抵押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動產 |
所有權 |
普通動產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 |
交付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質權 |
交付 |
(暫不探討) |
(暫不探討) |
||
抵押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王老師
2022-05-21 18:42:21 1825人瀏覽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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