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請問,我總結的以下四條經營租賃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是否正確有無遺漏?另承租人有沒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解除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支付或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問題來源: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義與丙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萬元。2017年6月,該房屋衛生間管道嚴重漏水,丙請求甲維修,甲以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由其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丙自行維修,花費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該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丙以甲無權任意解除合同為由拒絕。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況下,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以8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于丁。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與戊、庚簽訂借款合同,分別自戊、庚處借款500萬元和300萬元,借款期限均為3個月。同時,丁還分別與戊、庚約定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隨后,丁為戊、庚辦理了順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記。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要求丙搬離,丙拒絕,并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
因丁無力償還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張實現抵押權。房屋拍賣所得價款為720萬元,戊、庚均要求就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實現自己的債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權。因為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而授權行為又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授權的效果。

謝老師
2019-10-13 12:47:28 2595人瀏覽
1、關于 經營租賃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您的總結是完整的。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 不 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您再理解理解,加油,祝您順利通過考試!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問,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隨時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為您解答~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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