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這里如果沒約定禁止債權轉讓,老師講的是保證人都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只需要通知保證人一下就可以了
這了紅框的部分說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這個不發生效力是什么意思?意思是該轉讓對保證人所要承擔的保證責任不產生影響的意思嗎?
還有就是未約定禁轉債權,不管通不通知保證人都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吧?那老師說的“只需要通知保證人一下就可以了”,都沒影響那通知保證人干嘛?是通知他到時候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時候還給別的債權人嗎?
問題來源:
【答案】A
【解析】(1)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2)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此,丙企業的保證期間為2022年2月1日(含)至2022年7月31日(含),而展期到期(2022年8月31日)時,保證期間已經經過,乙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丙企業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時丙企業的保證責任消滅。

劉老師
2024-07-14 10:53:51 616人瀏覽
“不發生效力”的意思是指,如果債權人轉讓主債權但未通知保證人,那么這一轉讓行為對保證人沒有約束力。換句話說,保證人可以繼續向原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必對新債權人負責。
未約定禁止債權轉讓時,確實不管是否通知保證人,都不影響保證人原本應承擔的保證責任。但通知保證人的目的是讓其知曉債權已經轉讓,從而避免保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原債權人履行了保證責任,而新債權人卻未能得到償付的情況發生。
通知保證人并不是為了告訴他“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時候還給別的債權人”,而是為了確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時能夠正確地識別當前的債權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或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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