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單老師
2024-07-04 15:59:13 1007人瀏覽
1.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在承認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通過必要的國家干預手段以克服市場的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等缺陷。按照全國人大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的說明,稅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行業管理和產業促進法律制度、農業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法律制度等內容都屬于經濟法部門。
2.民商法是規范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在適應現代商事活動需要的基礎上,從民法中分離而逐漸發展起來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公司、證券、破產、保險、票據、海商等領域的法律規范。根據全國人大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劃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被劃入民商法部門。
應當注意的是,教材名稱為《經濟法》,但這并非法律部門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而是“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經濟法律制度”的意思,內容涉及民商法和經濟法兩個法律部門中諸多與注冊會計師執業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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