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的基礎權利沒看懂邏輯
別除權的基礎權利底下提到建設工程價款,土地出讓,消費者買房,這三者是也屬于別除權嗎?三者與擔保物權的別除權是什么關系?三者與擔保物權,與破產費用是什么清償順序?三者之間有順序嗎?
問題來源:

李老師
2024-06-08 17:18:45 261人瀏覽
別除權的基礎權利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法定特別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土地出讓金優先權,確實屬于別除權中的法定特別優先權。消費者買房如果涉及擔保,如按揭貸款購房,則產生的是擔保物權,也屬于別除權。
這三者與擔保物權的別除權在性質上相同,都是對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但基礎不同:建設工程價款和土地出讓金是基于法定特別優先權,而擔保物權則是基于雙方約定的擔保關系。
在清償順序上,通常法定特別優先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土地出讓金)會優先于普通的擔保物權受償。破產費用在破產程序中通常具有最高的優先權,會在所有債權之前先行支付。但別除權比破產費用更優先,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至于三者之間的順序,如果是同一財產上的多個別除權,一般會根據各自的性質、成立時間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清償順序。這需要結合具體的法律法規和案件情況來判斷。
總的來說,別除權的核心在于對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同類型的別除權在清償順序上可能有所不同,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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