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與擔保物權、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是什么?
主債權與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從屬于主債權,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為什么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關系不是主從關系呢?
主合同解除后,為什么擔保合人對債務仍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這兩者的差異應該如何理解?
問題來源:
【考點15】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P94)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相關鏈接】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蔡老師
2021-08-15 17:10:01 716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因為合同是具有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大多數合同都是恪守相對性原則,所有合同不能成為主從關系。 正是因為合同的雙対性,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的意思自治,與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關,但是合同中是可以約定的,如果約定,主合同解除后,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這個約定也是有效的,在主合同解除時,保證合同也就失去效力了,變相的也就屬于附條件合同。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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