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存托憑證的發行與交易
(1)存托憑證,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存托憑證發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包括: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和存托憑證持有人。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外發行的基礎證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內簽發存托憑證。
(3)存托人應按照存托協議約定,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礎證券相應權利,辦理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業務。存托人資質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4)存托憑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憑證代表的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通過存托人行使其權利。
(5)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及存托憑證持有人通過存托協議明確存托憑證所代表權益及各方權利義務。投資者持有存托憑證即成為存托協議當事人,視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協議約定。存托協議應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由境內法院管轄。
(6)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包括境外基礎證券及其衍生權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托管人負責托管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負責辦理與托管相關的其他業務。

柳老師
2019-09-25 10:46:43 3978人瀏覽
存托憑證發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包括: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和存托憑證持有人。
托管人是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協議托管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的金融機構。
存托人是存托憑證發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托管人只是負責托管的機構(托管并非發行),并非是發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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