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13:破產取回權——一般取回權(權利人的取回權)
1.基本法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能否取回原物?
(1)重整期間的限制
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2)行使途徑的限制
權利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向管理人提出。
(3)對待給付的限制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應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
3.不能取回原物怎么辦?
(1)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有權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2)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有權主張取回該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
(3)如果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經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尚未支付對價,或者對價雖已支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相區分的,權利人有權主張取回該對價。
4.既不能取回原物,也不能取回代位物怎么辦?
(1)財產毀損、滅失
①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②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2)財產被違法轉讓且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
①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②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3)財產被違法轉讓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規定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未能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
①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②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劉老師
2019-10-14 10:18:02 1243人瀏覽
這里如果付清價款了就不能實現了哈~
您可以這樣理解:因為買受人如果付清價款了這個貨物的所有權就是買受人的了,出賣人是無法取回所有權不是出賣人的東西的~
還可以從所有權買賣合同中取回權的定義出發: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歡迎與老師繼續探討,老師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相關答疑
-
2025-05-21
-
2025-05-20
-
2019-10-17
-
2019-10-15
-
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