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行使?
在破產案件中,債務未到期的,不管是作為保證人破產還是主債務人破產的一般保證人,都不得行駛先訴抗辯權。是這個意思嗎
問題來源:
自2017年初以來,A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
(1)2017年4月17日,供電局向A公司發出欠繳電費催收通知書,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內補繳拖欠的電費120萬元,否則將對其生產區停止供電,A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供電局補繳了120萬元的電費。2017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
(2)A公司欠甲銀行到期貸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對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2017年6月1日,債權人甲銀行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乙公司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乙公司直接向其清償100萬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產申請時,該案件尚未審結。
(3)A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丙銀行貸款200萬元,期限為2年。丁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和丙銀行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2017年7月10日,丙銀行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
(4)2016年6月1日,戊公司向庚銀行借款500萬元,期限為1年。A公司以其廠房設定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能償還庚銀行貸款本息。經戊公司、A公司和庚銀行協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庚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5)2016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130萬元,A公司交貨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B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受讓了C公司對A公司的130萬元債權。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該債權抵銷其所欠A公司的債務。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管理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對于該訴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案件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一般保證人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丙銀行能否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①丁公司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②丙銀行無權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庚銀行能否將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向管理人申報普通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庚銀行不能向管理人申報普通破產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戊公司),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主債務人求償。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并說明理由。
B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在本題中,債務人的債務人B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C公司)對債務人(A公司)的債權,不能抵銷。

柳老師
2019-10-17 11:04:55 2611人瀏覽
1.被保證人破產: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追償。
(2)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但期限利益并未喪失。
2.保證人破產: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一般保證人破產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3)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償(一般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喪失)。
(4)由于債權人尚未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申報債權時無法確定一般保證人應承擔補充保證責任的大小,但債權人可以就全部債權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先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便可根據主債務人的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一般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如果債權人先從一般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從主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并按照一般保證人實際應承擔的補充保證責任,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規定的清償率,向債權人支付,余額由人民法院分給其他債權人。
(5)一般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數額確定。
【解釋】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期限利益喪失,但只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您的理解是不對的。
被保證人破產,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
保證人破產,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償(一般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喪失)。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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