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出票 | 事項總述 | (1)商業匯票:7項 (2)本票:6項 (3)支票:6項 (參考上文考點5) |
金額 | (1)確定的金額 (2)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4)支票“金額”可以授權補記 (5)部分背書、分頭背書無效 | ||
背書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3)委托收款背書:+“委托收款”字樣 (4)質押背書:+“質押”字樣 | ||
承兌 | (1)“承兌”字樣 (2)簽章 | ||
保證 | (1)“保證”字樣 (2)簽章 (3)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未記載的) | 付款日期 | (1)匯票:為見票即付 (2)支票:不得記載,如記載,記載無效,支票仍為見票即付 | |
背書日期 | 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
承兌日期 | 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
保證日期 | 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被保證人名稱 | (1)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2)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
其他記載事項 |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 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
附條件 | 出票 | 票據無效 | |
背書 | 背書有效,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 ||
承兌 | 視為拒絕承兌 | ||
保證 | 保證有效,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

單老師
2024-07-04 17:11:43 686人瀏覽
在票據法和經濟法的語境中,我們通常討論的是票據權利的保全。
如果票據權利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絕時沒有依法取證,其追索權消滅。
標黃的內容就屬于票據權利的保全(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為的行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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