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二)退伙的生效
1.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除名決議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示】如果異議成立,不必除名,也就不談除名何時生效;如果異議不成立,仍應除名,除名仍然自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015年·單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甲因執行合伙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將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訴至人民法院。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合伙企業對甲除名的生效日期為( )。
A.甲的不正當行為作出之日
B.除名決議作出之日
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甲的訴訟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之日
【答案】C

謝老師
2019-09-26 09:40:53 815人瀏覽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也就是說,普通合伙企業絕對不得約定,而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可以約定。
本題說的合伙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故選項D的表述是正確的。您再理解理解~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問,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隨時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為您解答~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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