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五 反壟斷民事訴訟(★★★)(2021年多選,2020年單選,2019年單選,2018年單選)
原告資格 |
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提示】作為間接購買人的消費者,只要因壟斷行為受損,也可以作為壟斷民事案件的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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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政執法 |
不以執法機構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查處為前提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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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2020年單選) |
橫向壟斷協議 |
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
縱向壟斷協議 |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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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2021年多選,2018年單選) |
出庭說明 |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1~2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上證據形式,而是作為法官判案的參考依據)(2018年單選) |
出具報告 |
鑒定意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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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
起算 |
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持續行為抗辯 |
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超過3年,如果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仍然持續,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計算(2022年調整)(2018年單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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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時效 |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2022年新增) |

呂老師
2022-09-10 16:19:45 620人瀏覽
持續行為抗辯指的是一個行為是處在持續或者繼續狀態下的,
例如假設甲公司2022年5月1日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被告為乙公司,但是甲公司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3年的這個期限了,但是乙公司的壟斷行為依然在繼續著,并沒有結束,那么此時如果乙公司提起訴訟時效的抗辯,此時的損害賠償就應該從甲公司提起訴訟之日(2022年5月1日)起向前推算3年來計算的。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解決您的疑惑,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來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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