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0分)2021年3月2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票面金額為4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已對該票據承兌,票據到期日為2021年9月2日。
2021年4月28日,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并在匯票上注明:“票據轉讓于工程驗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裝修工程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通過驗收。
2021年5月10日,丙公司財務人員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盜走存放于公司保險柜中的該匯票,丙公司未能及時發覺。王某盜取匯票的次日,偽造了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簽章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租,丁公司當時對王某盜取匯票一事不知情。
2021年5月20日,丙公司發現匯票被盜,遂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A銀行停止付款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無人申報票據權利,但因律師工作失誤,丙公司逾期未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021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丁公司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支付款項。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呂老師
2022-08-13 12:55:24 1679人瀏覽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一種非訟程序。
(2)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作出的最終確定票據權利人的判決。
除權判決有兩個主要效力:第一,確認申請人是票據權利人。第二,宣告票據失去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原來的票據憑證不再是票據權利的載體。這樣,申請人有權持除權判決向票據上的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
(3)為什么沒有除權判決能恢復票據權利?
答: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程序,您可以簡單理解為其屬于一種程序上面的訴訟程序,它主要起到的作用就是來催告權利人向法院申報權利。但是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依然沒有利害關系人來申報權利,這時候法院就默認該票據上面不存在關于權利人的爭議,因此就會恢復票據的權利。畢竟不能一直讓票據的權利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這樣持票人始終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對持票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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