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要求(3):管理人是否有權要求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償行為?并說明理由。
[3,5]提前清償債務發(fā)生于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之內,但該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因此不能依據提前清償情形的破產撤銷權予以撤銷。此外,由于該債務的清償時間不屬于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因此亦不得通過個別清償情形的破產撤銷權予以撤銷。

畢老師
2022-08-12 13:53:51 1032人瀏覽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要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無效,但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進行的個別清償,并不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對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破產清償的財產范圍也是基于其對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后的價值進行的,所以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的個別清償并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益。
如果債務100萬,擔保物價值50萬,債務人清償了100萬,屬于清償了超過擔保物價值的債務,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因此管理人有權申請撤銷;如果債務50萬,擔保物價值100萬,債務人清償了50萬債務,此種情形,是在擔保物范圍內的清償,即使走到破產財產分配那一步,該債權人也有權就擔保物價值優(yōu)先受償,因此管理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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