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考發條中“管理人利害關系”是什么意思?
涉考發條中“管理人利害關系”
第(2)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為什么沒有“債權人”?
第(6)條:與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監、高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為什么沒有“實際控制人”?
問題來源:
破產撤銷權
涉考法條
企業職工破產申請 |
破產企業的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
不得擔任管理人 |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管理人利害關系 |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破產撤銷權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轉)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低價讓)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設擔保,強調負債在先擔保在后,如果在設定債務的同時為債務提供擔保的,不包括在可撤銷范圍內)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提前償) (5)放棄債權的(棄債權)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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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
特殊取回權 |
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
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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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權:出資人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

姜老師
2022-07-07 11:41:13 1190人瀏覽
這是因為中介服務和顧問兩者業務范圍是不同的,兩者的性質特點也是不同的,中介傾向于第三人,起到一個中間連接的作用哦,顧問是比較專業的,比如說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所以相對來說,此處對顧問的要求要才更為嚴格。所以中介服務——沒有“債權人,而顧問有債權人。
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才具有利害關系的,所以與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監、高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這里并不要求有實際控制人,此處的厲害關系并未要求如此嚴格的哈。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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