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何時能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講義第七條的第三小點提到,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有以下兩點疑惑:
1、剛好等于2期或等于全部租金15%時是否適用該條款;
2、講義第六條提到,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個條款沒有說明具體滿足條件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和七條第三小點相違背,例如承租人只欠付租金1期,或租金僅達到10%全部租金的,可否解除合同
問題來源:
6.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2018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畢老師
2020-08-20 12:00:35 1708人瀏覽
1.以上包含本數,所以達到2期或者全部租金的15%就符合條件,適用該條款;
2.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經催告仍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未約定解除條件的,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二者是補充的關系,約定了解除條件的,適用解除條件,沒有約定的,達到欠付租金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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