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權是什么?詳解司法解釋規定
1、租金支付和出租人解除權的第三項是不是沖突了。
一個說經催告不支付可收回,另一個說需2期且大于15%??為什么?
問題來源:
知識點31:融資租賃合同
行政許可vs合同效力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
風險負擔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租賃物 歸屬 |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
致人傷害/財產損害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維修 義務 |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
租金 支付 |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
善意 取得 |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②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③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④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
出租人解除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

劉老師
2020-10-15 10:47:07 682人瀏覽
二者并不沖突哦~
表格中出租人解除權的內容是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于應付未付租金問題的細化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選擇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那么就要符合(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您再理解下,繼續加油哦~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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