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的回贖權是什么意思?
老師你好,這個出賣人把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就是東西被出賣人給賣了,買受人之前合同簽訂好的沒有付過的部分也是要買受人繼續去承擔的,是不是有點不公平?
問題來源:
2.出賣人的取回權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2)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3.出賣人取回權的限制
(1)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買受人的回贖權
(1)出賣人依據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2)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劉老師
2022-03-22 14:02:03 1561人瀏覽
這里說的意思是出賣人留下買受人剩余未支付的價款,剩余價款都給買受人。也就是說,出賣人把標的物賣了,只留和買受人約定的價款。多的給買受人,不夠的買受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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