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省的包裝材料費,為什么不從Y零件的成本中扣除?
老師,第5問,內銷節省的包裝材料費為什么不從轉移定價中扣除?
為什么不是下面這樣?
可接受最低價格=20+(35-10-3)*30000/20000=53元
問題來源:

宮老師
2024-07-22 05:22:26 395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在計算A工廠向C工廠出售Y零件的可接受最低內部轉移價格時,我們考慮的是A工廠因生產Y零件而放棄生產X零件所帶來的利潤損失。這里的關鍵是理解“可接受的最低轉移價格”是基于什么來計算的。
包裝材料費的節省是在A工廠向B工廠銷售X零件時發生的,這是一個與向C工廠銷售Y零件不同的交易。因此,在計算向C工廠銷售Y零件的最低轉移價格時,我們不應該考慮與B工廠交易相關的成本節省。
所以,正確的計算方法是首先確定因放棄生產X零件而損失的單位利潤(即售價35元減去變動生產成本10元),然后根據放棄的X零件數量與生產的Y零件數量的比例,將這部分損失分攤到每件Y零件上,最后再加上Y零件的單位變動生產成本20元。這樣,我們得到的是A工廠為生產Y零件而愿意接受的最低價格,以確保其不會因轉而生產Y零件而遭受經濟損失。
因此,節省的包裝材料費不應該從計算Y零件的最低轉移價格中扣除,您的理解有誤。正確的可接受最低價格應為57.5元,而不是53元。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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