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
2.股東會(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
性質 | 權力機構(只有1個股東的公司不設股東會) |
組成 | 全體股東(不論持股多少) |
職權 | (1)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2)審議批準“2報告、2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職權 | (3)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會議類型及頻率 | (1)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臨時會議 下列主體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 |
召集和主持 |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 |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決議 |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3)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會議記錄及簽章 |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不開會 | 對股東會行使職權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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