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8: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大綱要求:掌握)(★★★)(P34)
1.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案例
王某欠李某20萬元,至2017年12月1日到期未歸還,適用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
(1)如果2018年1月8日,李某所在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持續3個月,則由于該中止事由并未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并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果,李某對王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至2020年12月1日屆滿。
(2)如果2020年5月1日,李某所在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持續3個月,則由于中止事由持續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并自災害影響消失時(2020年8月1日)恢復計算,繼續計算6個月,至2021年2月1日屆滿。
(3)如果2020年11月1日,李某所在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持續3個月,則因中止事由發生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并自災害影響消失時(2021年2月1日)恢復計算,繼續計算6個月,至2021年8月1日屆滿。
手寫板
2.訴訟時效中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手寫板
(2)連帶債權債務
①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②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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