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證券發行的注冊制與核準制(★★)
1.新《證券法》的基本規定(2020年新增)(P125)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提示1】新《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開發行的注冊制將在我國全面推行,但授權國務院漸進落地(截至2020年3月5日,實行注冊制的有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其他證券的公開發行仍實行核準制)。
【提示2】核準制與注冊制在程序上最核心的區別:
(1)核準制下,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進行“實質審查”;
(2)注冊制下(以科創板為例),發行人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報,上交所審核同意后由上交所報送中國證監會注冊,且中國證監會只負責對注冊文件的“形式審查”,并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進行實質判斷??傮w而言,注冊制對發行人是更為寬松的發行機制。
2.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程序(注冊制代表)(2020年新增)(P137)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應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并報經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核心程序如下:
3.證券承銷制度(P135)
(1)證券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提示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提示2】證券包銷分兩種情況:(1)先包后銷,即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于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于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2)先銷后包,即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2)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4)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聘請承銷團承銷的,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2020年調整)
(5)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例題·單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證券承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9年)
A.采用包銷方式銷售證券的,承銷人可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
B.證券承銷期限可以約定為60日
C.采用代銷方式銷售證券的,承銷人應將發行人證券全部購入
D.代銷期限屆滿銷售股票數量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60%的為發行成功
【答案】B
【解析】(1)選項A:所謂“包銷”,即未售出的證券應由證券公司“包”下來;(2)選項C:所謂“代銷”,即代為銷售,承銷期滿未售出的證券,應退還發行人;(3)選項D: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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