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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非純獲利益、非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3)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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