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就業與就業統計★★
(一)就業與就業統計的國際標準
就業的含義 | (1)勞動者必須要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 (2)勞動者所參加的勞動必須是某種形式的社會勞動(而非家庭勞動) (3)勞動必須能夠獲得報酬或收入(而非公益性或義務性的) |
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就業人口 | (1)在規定時期內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的人(如私企員工、政府雇員等) (2)雖然有工作,但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如疾病、工傷、氣候問題、機器損壞等)暫時脫離了工作狀態的人 (3)雇主和自雇用人員,或者正在協助家庭經營企業或農場,但并不領取勞動報酬的人 |
美國勞工部關于就業人口的界定 | (1)年滿16歲及以上的勞動者,必須在被調查的前一周為了獲得工資性報酬而工作了1個小時以上 (2)年滿16歲及以上的勞動者,盡管沒有得到工資性報酬,但卻在家庭企業中至少工作了15個小時 (3)由于疾病、休假或天氣惡劣等原因而暫時脫離工作 (4)在界定是否屬于就業時,重要的是勞動者是否進入市場工作(家務勞動者不屬于就業人口) |
(二)我國的就業統計
時間線 | 具體內容 |
1995年1月3日 | (1)就業人員也稱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2)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但又再次從業的人員計為就業人員 (3)就業人員中不包括從事經濟活動的在讀學生 (4)判斷不充分就業人員的三條標準(必須同時具備):①調查周內工作時間不到標準時間的一半(即不到20小時);②由于非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短;③愿意從事更多的工作 |
2003年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對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就業人員是指: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至60歲,女16至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2)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 (3)勞動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
2005年11月 | (1)就業人口指在一定年齡以上,有勞動能力,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2)在1%人口調查中,將具有勞動能力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16歲及以上城鎮人口定義為就業人口: ①為取得報酬或經營利潤,在調查周內至少從事了1小時勞動的人 ②由于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調查周內暫時處于未工作狀態,但有工作單位或場所的人 |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至60歲,女16至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中,屬于不充分就業的是( )。
A.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
B.勞動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
C.勞動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報酬,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
D.勞動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
【答案】B
【解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對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就業人員是指:(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至60歲,女16至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2)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3)勞動時間<法定工作時間,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報酬<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人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我國對不充分就業人員進行判定有若干條標準,其中不包括( )。(2021年)
A.調查周內的工作時間不足標準時間的一半
B.工作時間不足的原因不在本人
C.年齡在18歲以上
D.本人愿意從事更多的工作
【答案】C
【解析】在實際操作中,判斷不充分就業人員的標準有三條:①調查周內工作時間不到標準時間的一半,即不到20小時;②工作時間短是非個人原因;③愿意從事更多的工作。這三條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統計為不充分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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